植物新品種新穎性的判定規則-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
- 2025-10-27 15:12:00
- bjzongke 原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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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是指:在申請保護之日以前,該品種的繁殖或收獲材料尚未因育種者本人或經其同意,在商業目的下被銷售或推廣,達到一定期限。簡單來說,就是看這個品種有沒有被“賣過”,以及賣了多久。 判斷新穎性的關鍵在于是否發生了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行為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審結一起植物新品種無效行政糾紛案, 明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銷售行為不影響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,進一步細化了植物新品種新穎性的司法認定標準。
案件詳情
案件背景
涉案品種:“卡利普索”(果子蔓屬鳳梨植物)
品種權人:愛某特植物園藝(上海)有限公司
申請人:陳某芳
申請理由:主張“卡利普索”在境內銷售超1年、境外銷售超4年,已喪失新穎性
復審結果: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 維持品種權有效
審理經過
一審: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陳某芳訴訟請求, 指出僅品種權人自身或同意的銷售行為才影響新穎性。
二審: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裁判要 點
新穎性審查核心: 需審查育種者自身或經其許可的銷售行為; 若存在此類銷售,再判斷是否超出法定寬限期。
“侵權銷售”不影響新穎性: 未經許可的銷售不視為育種者放棄繁殖材料處置權; 無需考慮此類銷售是否滿足寬限期規定。
寬限期適用規則: 新列入保護名錄的品種一年內的植物新品種,境內寬限期可放寬至4年; 即使按陳某芳主張的2006年銷售時間,仍在寬限期內。
信息參考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
“ 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銷售行為不會導致植物新品種新穎性的喪失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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